第十八条

有效

职业院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从企业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担任专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聘请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