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校企合作相关经费,并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用于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校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