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