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