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