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合作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制度,对职业院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