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职业院校应当建立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合作水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制度,对职业院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