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和推动本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等服务,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教师培训基地等,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