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市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得从建筑物、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控制外放音量,合理选择活动时间、地点和方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六)爱护并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吐渣、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墙面、楼道、电梯、厕所、电杆、配电箱、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种菜、熏腊肉和焚烧冥纸;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外出遛犬牵绳,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不喧哗;
(三)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公共站场等非指定区域乘车揽客;
(五)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乱搭乱建、乱丢垃圾;
(三)保持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通畅、整洁,不堆放杂物;
(四)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或者使用规范装置充电;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和谐,共建文明村镇;
(二)保持人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三)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四)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体罚、侮辱学生;
(三)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友爱互助,不得欺凌同学,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四)家长和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关爱师生,不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
(一)使用文明语言;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不得传播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进行网络直播和发布信息;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人文景观、旅游设施;
(三)尊重当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
(四)诚信经营,不得欺客宰客;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
(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三)参与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
(五)参与法治、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
(六)参与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等文化传承活动;
(七)其他公益文明行为。
(一)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浪费;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养成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习惯;
(五)参与全民阅读、健身活动;
(六)其他健康生活行为。
(一)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长辈,爱幼护幼育幼,弘扬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摒弃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志愿者服务站和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急救设备、母婴室等设施。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外出遛犬不牵绳或者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