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加强文明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