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不喧哗;

(三)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公共站场等非指定区域乘车揽客;

(五)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