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三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外出遛犬不牵绳或者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