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三)参与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四)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五)参与法治、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六)参与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等文化传承活动;(七)其他公益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