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

(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三)参与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

(五)参与法治、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

(六)参与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等文化传承活动;

(七)其他公益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