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