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长辈,爱幼护幼育幼,弘扬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摒弃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