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一)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二)孝敬父母长辈,爱幼护幼育幼,弘扬敬老爱幼传统美德;(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摒弃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