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