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入公民住所检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出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