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犬只伤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派出警力处理。对其他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处理,或协调其他部门在2日内处理。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杀。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