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