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犬只惊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狂犬病疫苗接种费和医药费。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养犬人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狂犬病检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