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设立一至二个犬只交易的场所。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弃、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