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设立一至二个犬只交易的场所。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弃、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