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约束犬只的嬉戏、打闹、犬吠等扰民行为。禁止在独户居所以外的场所饲养、存放犬只。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