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必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由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