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八)候车(船、机)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