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登记凭证;
(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
(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