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