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