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

(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

(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

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四)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满一年需重新申请登记;

(五)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