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四)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满一年需重新申请登记;(五)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