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18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有配套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单位预留符合供热相关标准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采暖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热用户交费。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住宅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阀门处(含阀门);非住宅热用户至整体建筑红线处;
(三)住宅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非住宅热用户整体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及维护保养,确保采暖供热期内设备完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应急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采暖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
(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