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四)采暖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