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