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

(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