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体期限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