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体期限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