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日通知热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