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