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