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供热单位收取热费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热用户交费。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