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