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热用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