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供热单位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用热。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