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行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提出议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公厅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审议议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提案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十一)专门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四)其他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第六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整理,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搁置审议、终止审议或者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决定。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八章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