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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进行座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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