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