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