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十一)专门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四)其他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