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议案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