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