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