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整理,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