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审议表决六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七章公布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