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