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登。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