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审议表决六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