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